1、划分了两个平行的分类标准:重点治理对象;治理思路。
2、重点治理对象:这一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收集到的塑料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后提炼得出,通过梳理得知,我国的塑料相关法规政策多集中于对各个塑料制品周期的规定(塑料产品的生产设计、销售、使用、回收、末端处置)和存在于系列性法规政策(如“无废城市”)中的塑料污染治理条文,分类依据主要是塑料制品,比如针对塑料袋出台的一系列限塑令,针对“无废城市”计划所出台的一系列包括减塑在内的政策。我们统一将其归属于“重点治理对象”这个标准下,并认为这一横向的分类标准更有助于实现把握我国现有塑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状这一目标。
3、治理思路:这一分类标准主要来自于塑料全生命周期治理的理论层面,分类依据主要是塑料的生命周期,包括提取、设计生产、销售、回收、处置等。塑料污染治理不仅包括对塑料制品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塑料本来带来的污染治理。我们希望塑料污染治理能够形成塑料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治理,同时涵盖“生产者责任延伸”、“税费政策“等跨环节的整体治理。因此,我们认为这一纵向的分类标准有助于把握现有塑料相关法规政策的疏漏,为未来的倡导时间做准备。
4、采取两个平行分类而不是采用其中一个分类的理由:
(1)现有法规政策的出台思路大部分是针对某一类塑料制品的治理,比如农膜的治理、塑料袋的治理、快递业的塑料包装治理、电商业的塑料包装治理。因此,采纳治理对象的分类是基于现有的法规政策情况,能够平面、横向地分析现有的塑料污染治理法规政策。
(2)我们希望能够对塑料污染进行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进行治理,所以划分各个阶段,用以观察、分析哪个环节法规政策是缺失的、薄弱的,因此采纳治理思路的分类是基于我们对塑料污染治理的愿景,纵向地看待塑料污染的整体问题。如果不以全生命周期的视角来进行分类,而只以治理对象进行分类,会导致两个后果:(a)遗漏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塑料污染对象;(b)难以阶段性地认识到塑料污染治理在哪个环节是需要加强政策加强、实践加强的。
(3)采取横向和纵向两个分类逻辑,在未来的法规政策梳理当中可以做到:1)横向比较哪些塑料制品的治理是领先的,哪些是落后的,哪些治理存在特殊之处需要特别规定的等;2)纵向比较塑料污染治理的各个环节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我国在哪个环节最为关切等;3)横向和纵向的两个思路,可以互为补充,更加完整地看待整个塑料污染治理的问题。
1、下图为议题分类的思路逻辑和主要议题框架
2、下图为塑料全生命周期的流程图,以及塑料重点治理对象在这一流程中所在的位置
塑料:含有一种或多种高分子量聚合物作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材料,在聚合物制造过程中或通过加热和/或加压加工成制成品的过程中形成(成型)。塑料的物质特性范围从硬而脆到软而有弹性。(《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防污公约)1978 年议定书》附则修正,MEPC.201(62)号决议附件,“修订后的《防污公约》附则五”,第 1.13 条。)
本数据库所称的“涉及塑料”中的“塑料”默认包括原材料的塑料和塑料制品,微塑料作为单独分类被列出。
水体领域的塑料污染治理,包括禁止在海洋、河流、湖泊、冰山、地下水等水体倾倒、排放、填埋、弃置、处理废塑料,水体塑料污染的清理等
大气领域的塑料相关污染治理,主要为禁止塑料焚烧。
对于农用塑料薄膜生产、使用、回收等环节的治理。
对直径小于 5 mm 的塑料碎片和颗粒、主要由塑料颗粒产品排入水环境或塑料垃圾经过分解产生的微塑料的治理。
快递业的塑料制品规范。
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存,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等涉及塑料的部分,主要包括商品的包装减量、环保材料使用、循环可回收包装等规范。
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涉及塑料污染治理的部分。
外卖行业中的塑料包装治理。
铁路运输业、航空业等交通领域的塑料污染治理。
以建立无废城市为核心的文件中涉及塑料的部分。
重点治理对象为城市的塑料污染,治理目标为实现城市的无废弃。
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疗机构、景区、酒店等重点场所的塑料污染治理及倡导宣传等。
注:这一分类中存在着部分交叉,尤其体现在议题5-8之中——快递、商品包装、电商三者之间存在交叉;同时,外卖中的网络外卖(区别于现金支付的传统外卖)实质与电商相同,其从属于电商之中【四者关系见下图】。但在现有的法规政策中,快递、商品包装、电商、外卖往往并列出现,为法规政策研究之便,故划分为内涵存在交叉的几个议题。
塑料从石油中提取的过程。现阶段,提取环节没有相关法规政策,因此不单独列出为分类的议题,但在理论上,该环节是塑料全生命周期的起始环节。
针对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环节进行治理。禁止和减少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使用环保材料进行生产,对塑料制品进行绿色设计,建立塑料产品生产的绿色标准,发展塑料制品的环保替代品,采取改进设计、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减量生产:禁止、减少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
(2)绿色生产:使用环保材料进行生产,对塑料制品进行绿色设计,建立塑料产品生产的绿色标准,发展塑料制品的环保替代品等
禁止、减少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制品制品销售及提供,在销售塑料制品中遵循特别规定,如张贴提示牌倡导使用环保塑料袋等
针对塑料制品的使用环节进行治理。主要内容为减少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量,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塑料制品,对塑料制品进行不改变用途的多次使用(reuse)等
对废塑料划定分类标准,确定强制回收的塑料、可回收再利用的塑料、其他塑料,确定废塑料的回收主体、回收资质等。
针对可以再利用的废塑料进行治理。主要包括回收可再利用的废塑料,安全运输、储存、预处理废塑料,对废塑料进行再生利用,发展塑料再生利用技术,再生塑料制品的质量标准,从事废塑料循环利用的主体资质、主体建设等。
对于无法进行再利用的废塑料进行治理,主要手段包括填埋、焚烧。主要内容为,末端处置废塑料的责任主体,处置方式的标准,禁止废塑料进口(也包括已变更/失效的对进口废塑料的相关规定)等。
EPR是一种环境政策方法,让生产者对产品的责任延伸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阶段,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的责任。EPR的目标是在从生产到报废的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通过税费政策,对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控。
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塑料污染治理,如搭建塑料制品及生产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回收报告等制度,保障全流程可追溯。